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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 本所发起人、主任

律师简介

李建国律师,男,本所发起人、主任,中共党员,党支部书记,1955年10月1日出生,法学本科学历,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91年在甘肃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从事律师管理工作,同时在甘肃经济律师事务所和甘肃省通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曾任《中国律师报》特约记者,《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记者,《甘肃律师》杂志责任编辑,甘肃省司法厅工会主席。编辑出版过全国发行的《中外市场经济合同示范大全》、《中国律师文书样大全》。曾在《中国律师报》、《甘肃律师杂志》和原《甘肃法制导报》上发表文章数十篇并获奖。

担任过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甘肃律师代表队教练,第二届甘肃律师辩论大赛评委。甘肃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秘书长,甘肃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理事,甘肃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秘书长、甘肃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党总支宣传委员。 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被甘肃省司法厅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李建国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擅长公司内部管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企业(公司)的项目考察和项目论证、企业改制、合同的起草与审查、破产清算、股权转让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股东投资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非诉讼和诉讼经验。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备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李建国律师具有较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严以律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善于知识更新,努力学习和掌握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具有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理论研究,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在办理某公司诉某公司涉及标的为5000余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从提起再审到提起再审后的三次一审和三次二审中,能准确证据,并找出对方证据相互矛盾之处,推翻了对方的证据,并提出了对方的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的观点,使我省罕见的案件得以彻底查清,同时法院采纳了在工程结算中,应当以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为依据,经过见证的合同效力大于函件效力为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代理意见,提出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并按合同约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凡与此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所谓协议、合同、函件等,均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观点。使经过七年之久的纠纷得以彻底查清,并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在代理刘某某诉崔某的750万元的股权纠纷案件中(挂名股东纠纷案件在我省实属罕见),坚持工商登记和验资报告不能证明挂名股东对公司进行了实际投资的观点。准确收集证据,以证据证明崔某名下的股份,是刘某某筹集而来,不是崔某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投资人的投资和实际控制人为依据,认定崔某名下的股份属于刘某某所有,提出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崔某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观点。同时,利用广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权纠纷的规定,为法院的审理提供了相应的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其提出的代理意见,判决崔某名下的股份属于刘某所有。使多年在理论界探讨的“揭开公司的面纱”的案件在甘肃得以落实。

在代理唐山某钢铁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5000余万元最大债权人的甘肃某公司,能够准确收集欠款证据,以合同和证据为依据准确申报债权,其申报的债权数额得到了破产管理人的全部认可,并得到了破产管理人的好评,最终按清算方案得以清偿。在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期间,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配合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做好债权人的工作,为维护当地的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在代理甘肃某公司诉山西某公司一个亿的购销合同案件中,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准确把握案情,合理使用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不挑词架讼,不扩大损失,以证据为依据,准确提出赔偿数额,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始终坚持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理论文章等四各层面探讨研究,结合代理的案件特点,准确把握案件实质,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多数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充分发挥了律师应有的作用,具有驾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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