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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凶宅”信息可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事由

2017-08-15 17:41:20

人民司法 • 案例

出卖人对其明知且实际会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房屋信息负有披露义务——肖宇、潘丽与杜海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卖人对其明知且实际会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房屋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单纯沉默不构成欺诈,但若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因沉默获得利益,则构成欺诈。买受人因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系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撤销后,因欺诈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9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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