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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2017-08-14 11:36:45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指导原则
   第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备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标准范围,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
   2.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3.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4.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度、职称级别和业务水平;
   7.案件标的的大小;
   8.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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